根據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本着兼顧公平與效益的原則,特制定博士生招生名額分配規則:
1.新選聘的博士生導師第一年必須招少數民族骨幹計劃博士。
2.2013年後新選聘的院評博士生導師,每4年須有一年隻招1名少數民族骨幹計劃博士或教育博士;2013年前選聘的校評博士生導師每6年須有一年隻招1名少數民族骨幹計劃博士或教育博士(從2014年開始算起)。
2.對學術成果突出、學術影響大的教授在博士招生名額分配時,應适當予以照顧。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獲教育部人文社科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或獲國家教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或入選國家社科文庫,或承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和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攻關項目,或擔任國家一級學會會長或副會長等,可享受優待條件。
3.依照學校文件要求,1996年至2013年審批通過的博士生導師年滿62周歲者原則上不再招收博士生。結合我院實際,以招生年度計算,截至當年申報的年底,年滿62周歲的導師可向學院提出延長招生的申請。延長時間最多為一年。
4.2013年後由學院審批通過的博士生導師年滿60周歲者原則上不再招收博士生。
本辦法自2018年起實施,由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教育學院
2017年10月30日